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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工商破获一食品注册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5-07-26 01:24:28 来源: 中国食品安全报


  本报讯 信息监察专员潘超 五月初,一封 投诉信称湖北巴东某茶业有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产品(茶) 包装物上使用“恩施玉露” 商标并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部门依法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查处被投诉人的侵权违法行为。
 
  恩施市工商局局长当即召集分管副局长和执法办案人员进行研究,鉴于被投诉人已超出该局管辖范围,需按程序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局处理。于是,一封《关于移交侵权“恩施玉露”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函》飞向了湖北巴东县工商局……巴东县工商局接到恩施市工商局的案件移送函后,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专班办理此案。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取证,巴东某茶叶有限公司侵权“恩施玉露”商标专用权属实。经查实,2013年12月,巴东县某茶业有限公司未经“恩施玉露”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将“恩施玉露”印制在茶叶包装上作为商品名使用,印制以“恩施玉露”为品名的翻盖式内置四听型实木油漆外包装盒,以及手提袋、马口铁罐等。2014年5月,从恩施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恩施玉露”商标授权使用企业)购进部分“恩施玉露”散装茶叶装入上述茶叶盒内对外销售。
 
  巴东县某茶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巴东县工商局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作出了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带有“恩施玉露”字样的茶叶外包装盒、手提袋、马口铁罐、恩施玉露防伪标签以及侵权成品茶叶礼盒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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