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详情

全部分类

产品库

公司库

资讯中心

免费注册

登录

免费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台湾地区拟要求菊花等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参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4 06:31:12 来源: 厦门WTO工作站


    2015年10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部中字第1041861637号公告,预告修正菊花、莲子、白木耳、龙眼肉、乌梅干、百合、枸杞、山药、薄荷、芡实、山楂、肉豆蔻、草豆蔻、砂仁、黄精、绞股蓝(七叶胆)、小茴香及八角茴香等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草案,30日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逾期视同无意见。

    上述市售中药材的异常物质限量基准及检验方法比照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等相关标准及规定。自2016年3月1日生效。
 

上一篇: 深圳市盐田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三合三定”构建校园食品安全“防火墙”
相关资讯推荐
推荐企业
推荐商情
回到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