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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MMA征收反倾销稅


发布时间:2015-12-04 09:09:31 来源: 慧聪网


    慧聪化工网讯:商务部日前发布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认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MMA存在倾销,中国MMA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2015年12月1日起的5年内,将对涉案企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对新加坡3家公司征收6.7%~14.5%的反倾销税,对泰国3家公司征收11.1%~18.4%的反倾销税,对日本7家公司征收12.3%~34.6%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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