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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果冻标识不到位 商店要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6-03-09 01:51:11 来源: 食品伙伴网


     商报讯(记者邹强通讯员姑法)最近,李先生在某 副食品商店里购买22盒 进口 果冻,每盒内有3小杯果冻,回家后发现果冻仅在外盒标示了警示语“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需 监督下食用”,然而拆开的最小 包装果冻上并没有警示标示。李先生认为某副食品商店所销售的果冻不符合国家 食品安全标准,就把该商店告到法院,请求退还其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商店销售未按国家标准规定在最小食用单位上标示警示语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其作为销售者对涉讼商品把关不严,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已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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