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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拟制定食品原料芦荟的使用限制及含芦荟食品标示草案


发布时间:2016-08-18 09:18:52 来源: 食品伙伴网


    食品伙伴网讯   据 台湾食药署消息,8月17日台湾食药署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1304号公告,拟制定 食品原料 芦荟的使用限制及含芦荟食品标示草案。
 
    主要内容如下:
 
    1、原料需经完全去皮后才能加工使用;
 
    2、产品的使用量,以芦荟素(Aloin)计每日 不得超过 10毫克。
 
    3、含芦荟的食品应以中文显着标示【不建议经期、怀孕或哺乳期妇女、12岁以下孩童、肠胃不适、腹痛患者及肾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义字样警语;检具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所含【芦荟素】含量低于0.1毫克/公斤分析证明的,免除标注警语。
 
    以上1、2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3条自2017年1月1日起(以生产日期为准)实施。

    附件:   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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